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前言

2020年5月2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正式高票通过了,几代民法人的夙愿总算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也是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的标志就是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曾四次编撰民法典,但均未成功。这次民法典能够成功顺利编纂,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进入成熟发展的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均非常稳定,所以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背景。同时,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探索,已经结束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可以对人身权的保护、财产权的运行等基本制度做出较为长远的规划。

此外,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分散式立法、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立法模式,我国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具有了相当的体量,显得零散,其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复或冲突,需要对之进行体系化整理。这些都是民法典颁布的时代背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编纂民法典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立法机关制定了分两步走的明确时间表,在法学界、司法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民法典终于问世。

关于民法典的时代意义,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于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意义进行了高屋建瓴、深远透彻的归纳:“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高位阶性、权威性、稳定性、体系性、科学性、全面性等特征。民法典一旦颁行,必将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甚至能够从长远的角度塑造国家和民族的精神气质!

从功能上讲,民法典具有如下功能:

一是作为权利保障法,全面确认并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回应网络信息科技时代对人的保护的需求,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是作为市场交易法,确立市场交易的主体制度,树立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通过物权和债权的具体制度实现财产的确权归属和有序流转,并通过侵权责任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使市场交易健康有序进行。

三是家庭关系塑造法,通过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的调整,强化并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关系,既强调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性,又实现对妇女、儿童、老人的特殊保护。

四是民事纠纷解决法,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具有内在的体系性,可以通过对具体制度和基本原则的解释而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具有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民事纠纷的解决,必须主要依赖民法典,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必须基于民法典适用的必要才能制定,形成一个以民法典为核心的规范群。

五是普法教育法,民法典是最接近百姓生活实际的法律,任何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规则,通过民法典来进行普法教育,是最为适宜的普法形式,也最能够培育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

在我国民法典的七编中,最后一编是“侵权责任编”,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逻辑和主线,是从民事主体的权利确认开始,到各类人身及财产权利的运行,最后落脚到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保护和救济。

“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规定对各类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体救济措施的一编,当民法典其他各编中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除了依据合同编的违约责任和物权编的部分物权请求权来进行救济之外,主要就得依靠“侵权责任编”来实现对权利的救济。一个法律条文,如果只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何种权利,但却不规定此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救济,那么这个条文无疑只停留在权利的宣示上,虽然好看,但是很难落到实处。“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是讲究实用的英美法所信奉的箴言。如果没有侵权责任,那么规定再多的民事权利也形同虚设。

“侵权责任编”是关于侵权责任的集中规定,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其地位得到彰显。可以说,“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牙齿,是司法机关裁判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的关键。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种子其实早已埋下,经过多年蓄力,终于借助于《侵权责任法》的颁行而长出地面,并在《民法典》中成为枝繁叶茂的大树。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共有四节内容,第一节是“一般规定”,第二节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而第三节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共十七个条文,第四节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共一个条文。在这一部极简版的“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已经隐隐然与违约责任平分秋色,共担大任。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虽然未能走到最后,但却奠定了今天民法典的大致框架。该《草案》第八编就名为“侵权责任法编”,包含了十个章节、六十八个条文,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抗辩事由”、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第五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章“产品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八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九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和第十章“有关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这直接成为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基础和样本。

《侵权责任法》加上附则共十二章、九十二个条文。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和第十二章“附则”。由于《侵权责任法》在内容上也属于基本民事法律,虽然当时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通过,但一般都认为该法将会作为现行重要民事法律而被吸收进未来民法典之中,并且作为独立一编。从《侵权责任法》实施效果来看,确实在很多民事侵权案件中都得到了适用,效果良好。

此后,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之后,侵权责任作为独立一编便未再引起多少争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少量增加、较多修改、部分调整和少数删除的改动,形成了第七编“侵权责任”。该编共十章、九十五个条文,分别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规定的条文数,从《民法通则》的十八个条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六十八个条文,到《侵权责任法》的九十二个条文,再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九十五个条文,数量在不断增加,终于达到成为民法典独立一编的条文数。如果侵权责任只有寥寥数条规定,或者仅有二三十条规定,是断然难以独立成编的。

这一发展过程其实也符合民法自身的发展规律。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第四编“非因约定而发生的债”的第二章“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和第四编(二)“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中,以五个条文规定了侵权责任。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第二编“债之关系法”第八章“各种之债”中,第一节到第二十六节均是各类有名合同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仅在第二十七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共二十九个条文。施行于1996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的第二部分中,第四编“债的种类”第五十九章规定了“因损害发生的债”,共三十八个条文。而2011年由德国学者克里斯蒂安·冯·巴尔领衔的欧洲民法典研究组起草的《欧洲示范民法典》第六卷即名为“侵权责任”,用了五十七个条文来规定侵权责任。

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机会编纂民法典的国家,都会增加侵权责任的内容。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大规模的工商业活动深入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更是网络化、信息化越加发达的时代,侵权的形态愈加复杂,损害赔偿的规则愈加繁杂。而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又带来了人的进一步解放,人们权利意识高涨,需要保护各种各样、不断涌现的权益。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丰富和完善侵权责任规范、强化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我们的《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相对于已经法典化了的国家,这也就使得我们的民法典独具特色,与众不同。如果法德等老牌法典化国家在二十一世纪能够重新选择,我想它们也一定会在其民法典中赋予侵权责任独立一编的地位。无他,侵权责任规范的数量已经足够庞大,而且能够形成体系,足以独立成编而已。

由于民法典的编纂是分两步走,先制定总则,再制定分则。前者于2017年形成《民法总则》的单独立法,后者则在2017年之后将现行的几部民事法律整合修改编纂,加上新增起草人格权编草案,由此形成分则各编的草案。

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编,其草案是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成,按照我国立法程序,立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形成相对成熟的草案之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审议的过程需要经过三轮,逐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一次审议的草案都会对社会公开,征求改进意见,所以一般就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称为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由于民法典分两步走的特殊情况,在分则各编草案行成后,还与总则编的草案合并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开争取意见。当然,在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召开时,还会对三审稿或者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以形成最终公布的、正式的法律文本。在此对涉及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草案说明如下:

1.《一审稿》

书中的《一审稿》是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018年8月27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的“侵权责任编”即为《一审稿》。

2.《二审稿》

书中的《二审稿》是指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民法典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中,没有像第一次审议和第三次审议那样对民法典草案全文同时进行审议,而是分编进行的二次审议,其中,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则于2018年12月23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则于2019年4月23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则于2019年6月25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

3.《三审稿》

2019年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三审稿》。

4.《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并于2019年12月28日向全社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征求意见,此为本书中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征求意见稿》。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后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我国20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该法成为侵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并奠定了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基础。该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总结其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回应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吸收和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该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完善而形成。本编作为《民法典》的第七编,共分为十章,条文有九十五条。

本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本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增加了“自甘风险”规则和“自助行为”制度,以及预防性的责任方式。

第二,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本编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本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委托监护和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并对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

第四,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本编的其他各章属于典型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规定,以七章的形式分别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一是在产品责任中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召回中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增加规定了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无偿搭乘中的责任减轻事由;三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进一步明确了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四是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五是在高度危险责任中,完善了民用核设施及核材料致害的责任规则,并将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物品纳入高度危险物的范围;六是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完善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的规定;七是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完善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完善了高楼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与综合治理规则。

2019年5月25日,在武汉汤逊湖畔召开的“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讨会”上,我正巧与在司法部工作的袁雪石师兄相邻而坐。按照中央的立法分工,民法典编纂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牵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和社科院五家单位协助,而袁师兄正好是司法部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十分了解。袁师兄邀请我参加中国法制出版社一套《民法典》释义的撰写工作,彼时民法典草案已经完成二审,很快就要三审,想到还有大半年的时间,我便答应了,并感谢了袁师兄的信任与美意。在秋季学期繁忙的教学工作中,并无暇动笔,我只能搜集资料做些准备。等到寒假总算得闲,却暴发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春节待在北京,但却对湖北家乡整日忧心忡忡。后来疫情逐渐严重,学校控制办公楼的开放时间,每天只开放半天,周末一律锁门。在家有两个调皮又可爱的小朋友无休止地打扰,撰写书稿自然是不太现实的,所以工作时间较为有限。等到三月底疫情逐渐得控、局势开始明朗,学校办公楼正常开放,才可以整日加班加点撰稿,勉强按时完成。

虽然为本科生讲授过侵权责任法的课程,但系统解释一遍法律条文,对我来说也绝非易事,可以说又重新学习了一遍侵权法。在研习的过程中,我经常感叹民法的博大精深,任何制度如果深入挖掘,就似乎可以无止境地深入下去,就像挖矿一样,能够挖到地心中去。同时在研究侵权责任编的条文时,我也逐渐拉扯出了侵权责任法背后隐藏的一张由近百部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组成的大网,相对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细密的网眼,侵权责任编的网眼简直巨大。所以我又不得不担心《民法典》颁行之后去法典化、解法典化时代的迅速来临——甚至早已来临。

感谢我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刘娅楠同学在撰写毕业论文的时期还费心帮我整理案例、核对民法典草案,感谢成珊同学帮我搜集整理立法观点,感谢杨恬同学、张晨同学、卓志旭同学帮我搜集案例。尤其是延续快一个学期的疫情期间,同学们不能返校,杨恬同学组织了七场在线读书会,让同学们不至于在居家学习期间丧失读书的动力和热情,实属不易。还要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刘晓霞编辑,没有她礼貌而频繁的催促,我可能也很难完成这部书稿。

侵权法历史悠久,内容复杂,书稿只是本人对于侵权责任编学习的一些初步心得,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不吝指教!

孟强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