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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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

一、概述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指在赔偿数额确定后,侵权责任人向被侵权人进行支付的具体方式,一般有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在侵权责任确定之后,如何实现侵权责任的补偿功能,就需要通过财产从责任人向被侵权人的转移,实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损害赔偿的数额有的可能并不大,有的可能数额巨大;有的责任人有能力当场支付,有的则缺乏支付能力;有的责任人讲究诚信,有的责任人则不愿履行判决。因此,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便直接关系侵权责任的落实问题,涉及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能否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问题,也涉及民事实体法律与强制执行法的衔接问题。如果实体法能够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则可以省去判决生效后围绕执行判决内容而发生的纠纷。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向来重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认为这事关乎受害人的切实利益。《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就对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解释第34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侵权责任法》延续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在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次民法典编纂中,对于该条未做大的改动,仅将“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改为“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内容

(一)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方式

在损害发生以后,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属于侵权之债的履行方式,仍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因此,首先应当允许并交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协商一致意味着责任人和受害人双方,就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来支付该项赔偿费用。当事人协商确定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体现了意思自治。在协商的过程中,也最能体现出各方当事人的意思,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最有利于双方的共同利益,执行起来阻力较小,也能够减少甚至避免事后因为执行再次引起的纠纷,节约法律的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既可以是关于全部费用的支付方式,也可以是某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只要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就应当得到尊重。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诸多赔偿项目中,双方当事人仅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的支付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达成一致意见的,就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来执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再根据本条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支付方式。

(二)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是指责任人将赔偿费用一次全部支付给被侵权人。分期支付,是指责任人无需一次支付全部赔偿金给被侵权人,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定期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一次性支付就意味着财产的整体移转,即责任人要在短时间内筹集并支付全部赔偿费用给被侵权人;而定期支付则意味着财产的逐渐、分批次移转,即责任人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分批次支付赔偿费用,且每次仅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故一次性支付一般而言更有利于被侵权人、不利于责任人,而分期支付则更有利于责任人、不利于被侵权人。

在实践中,由于责任人和被侵权人双方是原被告的关系,而且往往存在伤害与被伤害的侵权关系,而双方协商需要平等、友好、客观、冷静的氛围,这在现实中就存在很大的障碍,基于诉讼中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自身的经济条件、对裁判结果的信服程度等各不相同,所以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相对较少,且比较困难。

在此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责任人就应当向被侵权人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这既是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行为人的惩戒。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应当计算出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并要求其一次性支付给被侵权人。本条并未限定哪些项目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因此,只要是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所有的赔偿费用都应当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这有别于此前的几部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就仅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三)分期支付与提供担保

如前所述,分期支付对侵权责任人而言更为有利,其无需一次性支出大笔费用,极大地减轻了财务压力。但分期支付对被侵权人而言并不有利,因为其无法一次性获得全部赔偿费用,必须忍受在较长时间内分期获得赔偿款的漫长过程,而且还需要时时担心赔偿人支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对赔偿权利人而言,接受了分期支付,就意味着要增加多次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当期赔偿费用的时间、精力等各项成本,所分期数越多,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成本就越高。因此,不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一般人都不愿意接受此种赔偿方式。

但是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费用的前提,是赔偿义务人有支付赔偿款的能力。当责任人的责任财产确实不足以满足一次性支付的需求,则其客观上处于无法一次性支付的状态,此时权利人也只能让步,接受分期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是指侵权责任人的财产状况确实不足以完成一次性支付,或者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要保障责任人及其所抚养的人的正常的生活就不宜进行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是否确有困难,需要赔偿义务人提出主张并进行举证,然后由法官进行判断。“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强调的是支付义务一方的困难,而非接受支付一方的困难。有些专家认为,如果接受支付一方不宜一次性接受全部赔偿款项的,也属于这种情况,例如赔偿权利人是被监护人,但存在着监护人挥霍赔偿款的可能,就可以要求分期支付。应当说这种理解恐怕不是立法本意,立法考虑的是支付一方的困难,至于监护人是否会违背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滥用监护职权,应当由监护制度中对于监护人的约束条款来解决,不宜以此条款为由要求分期支付,否则在较长的支付过程中,一旦赔偿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不利变动,则更不利于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被监护人。

在责任人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而采取分期支付方式时,为保障被侵权人日后获得分期赔偿款,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因为分期支付时间较长,被侵权人能否按期按时获得赔偿费用,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依赖于赔偿义务人的自觉性和支付能力,在此过程中,法院一般并不介入进行监督,为了有效地保证受害人的赔偿费用能够得到实现,有必要通过担保的方式来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提供担保,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对权利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这些担保方式与物权编、合同编中相关的规定一致,在此并无特殊性。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对本条将此前《侵权责任法》中“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改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意味着担保的发起不能够再由法院依职权做出,而必须由被侵权人提出。因为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仍然是私权自治的范围,属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事项,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此项诉求,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处分原则,法院不宜自行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二是被侵权人请求提供的担保,在“相应”的范围内即可。“相应”是指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与其分期支付的总额基本保持一致即可,担保的数额不宜高于赔偿金额。而且随着分期给付次数的增多,剩余的待付款数额也会逐步减少,此时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也应当能够随之减少才对。

法条关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案例评议

且某某某与西昌市福麟实业有限公司、西昌市扬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2]

◆裁判规则

在认定尿不湿、护理垫费用的支付方式时,法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西昌福麟公司并未提出其是否存在支付困难,也未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尿不湿、护理垫费用221760元应当一次性支付。

◆评议

本案中,受害人为3岁儿童,被行为人的窑车碾压致残,法院判决行为人承担的赔偿项目中包括尿不湿、护理垫,并且对此计算20年的护理期限,此项费用累计起来数额并不小,但由于责任人未主动提出分期支付的请求,所以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可见赔偿费用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如果当事人主张分期支付的,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存在支付困难的客观情况,否则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判决一次性支付。


[1]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3]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4]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5] 董柳:《从“性骚扰”到“高空抛物”,各代表团审议后民法典草案作了100多处修改》,载《羊城晚报》2020年5月28日。

[6] 陈程:《民法典草案审议,广西代表团这些建议被采纳了》,载《南国早报》2020年5月27日,http://www.ngzb.com.cn/news/83804.htmlhttp://www.ngzb.com.cn/news/83804.html。

[7]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8] 参见《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dpf.org.cn/sjzx/cjrgk/201206/t20120626_38758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0日。

[9] 《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1日发布,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dpf.org.cn/sjzx/tjgb/202004/t20200402_6743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0日。

[10]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11]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12]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13]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再401号。

[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再66号。

[16] 张新宝:《侵权责任编草案实现四方面制度创新——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载《中国法学杂志社》2020年4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uhiGtc4uCLKzq8sOhgYLrg。

[17] 《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一审宣判控方败诉》,载《重庆晚报》2007年6月12日。

[18] 参见《3少女遇车祸赔偿“同命不同价”》,载《南国都市报》2007年6月13日。

[19] 《最高院回应“同命不同价”城乡赔偿标准将出新规》,载《北京晨报》2006年3月11日。

[20]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93页。

[21]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第698-699页。

[22]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编草案实现四方面制度创新——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载《中国法学杂志社》2020年4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uhiGtc4uCLKzq8sOhg YLrg。

[2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01民终5990号。

[2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3841号。

[25]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9民终65号。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503民初501号。

[27]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01-102页。

[28]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第697页。

[29]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3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2837号。

[31] 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晏教授一家三口乘坐被告北京某巴士公司的726路公交车回家时,为车票票款之纠纷,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售票员朱某发生口角,朱某竟当众将晏教授未成年的女儿掐死。2006年5月朱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害人晏教授夫妇针对巴士公司、朱某以及另外两名司售人员提起侵权之诉。一审判决巴士公司承担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二审改判被告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金。参见刘岚:《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案终审——北京一中院改判精神赔偿30万元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27日。

[3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1172号。

[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01民终874号。

[34] 王泽鉴:《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页。

[35] 冉克平:《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0页。

[36] 陈聪富:《侵权行为法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138页。

[37] 张新宝:《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56页。

[38] [日]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有关法律评价及方法的绪论性考察》,谢亘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36页。

[3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4666号。

[4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在2020年1月12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中知法官论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路径探析”会议中,进行了“对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的主旨演讲,他认为:“这一问题较为复杂,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恶意’不等于‘故意’。例如,不能仅因被诉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的律师函后未停止相关行为,就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恶意’。如被诉侵权人有理由(比如,通过咨询其技术人员或者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自己使用的技术并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此时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落入保护范围,也不宜认定被诉侵权人具有‘恶意’;又或者,被诉侵权人收到律师函后积极应对,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此时也不宜认定被诉侵权人具有‘恶意’。又例如,不能仅因被诉侵权人构成重复侵权,就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恶意’。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生效后,侵权人积极改变其产品的技术方案,却意外地又被认定为构成‘等同侵权’,此时不宜认定被诉侵权人具有‘恶意’。但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改弦更张,而是一意孤行、重蹈覆辙,此时认定其‘恶意’应无障碍。”见周翔:《对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http://www.hzsf.com.cn/article-1840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8日。

[4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第1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3]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民终673号。

[44]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4民终1657号。

[45]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第281页。

[46] 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第104页。

[4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55页。

[48]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46页。

[49]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第281页。

[50]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10民终2482号。

[51]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17号。

[52]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34民终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