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度精义与条文评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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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支持证券

本次证券法修订,将资产支持证券增加为证券种类之一,规定其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受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体制的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在不同监管部门主导下由不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试点,与此相适应,主要形成了对应的三套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和立法。一是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主要适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采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其基础资产范围包括企业资产、信贷资产,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范畴;发行人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证监会监管的其他公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主要适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目前同样施行备案登记管理证券化操作,采用信托作为SPV,其基础资产范围主要限于信贷资产,发起人主要是商业银行、小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且要求5%的风险自留,交易场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ABN)模式,主要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采用注册制管理ABN的发行,倡导由各方参与者通过自律或者合同安排处理证券化问题,强制性规定不多且相对简单。采用信托或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作为SPV,也可以由发起人充当发行人,其基础资产范围包括公共事业收费权、保障房住房租金收入等,发起人主要为非金融企业,交易场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11]

在法理上,上述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证券即资产支持证券。但在本次证券法修改之前,只有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系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才被认定为证券,可以适用证券法,其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未被认定为证券。这是因为我国原证券法只采取列举方式给出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而不给证券下定义。这次证券法修订将所有资产证券化产品都纳入证券范畴,与美国等域外立法相衔接,适用证券法严格的法律制度(如注册制以及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反欺诈制度等)对其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