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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条增加“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这一情形。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三十九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四十九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权利转让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第一,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让人,通知自到达受让人时生效。第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