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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删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三十二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四十三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当事人有必要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