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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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二十五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六条均规定为:“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可能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民法典》将“债务人的权利”改为“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条文释义

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前,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超过保证期间等情形。在相对人破产的情况下,还可能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如果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不采取措施,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可能会面临没有债权可以代位的情况,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将因此受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必要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债权到期前,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