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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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六条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相较于原法条,将“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改为“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将“履行要求”改为“履行请求”,表述更为严谨。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一十六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二十六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二是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三是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