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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第三百一十条中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向该债务人主张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在二次审议稿中修改为“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民法典(草案)》进一步修改为“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该表达最终为本法所采用。同时,本条增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作为第三款内容。
条文释义
在连带债务中,一个或者数个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应当看到的是,在连带债务中,尽管连带债务是一个整体的债务,但最终应当分担给每一个连带债务人,而不能由一个债务人承担。因此,当一个连带债务人所清偿的债务没有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实际上是为自己清偿,但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部分,其实是为其他债务人承担,为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在连带债务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超过自己应当负担部分的给付,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求偿权。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的债权份额的,应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