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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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条文释义

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当事人之最后一方时生效。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该不能履行的标的,但如果是由于对方造成此标的无法履行,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依然可以选择该标的要求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