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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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相较于原法条,本条的第二款借鉴《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新增加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定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次审议稿删除一次审议稿“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表述,以此限制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定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的例外情形。《民法典》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三条及《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确认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时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按照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

当事人对于网购合同成立的特殊书面形式有约定的依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