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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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区分了对话方式的要约与非对话方式的要约二者不同的生效时间。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七十四条均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为准用性规则。准用的条文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条是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学术界和国外立法例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发信主义,另一种是到达主义。本条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本条区分了对话形式的要约以及非对话形式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法条关联

◆《电子签名法》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评议

蔡某国诉詹某定作合同纠纷案[7]

2014年6月,詹某经人介绍找到蔡某国,要求蔡某国为其制作火锅店的LED显示屏及宣传海报等材料,并明确了制作要求。2014年6月25日,蔡某国根据詹某的要求制作了效果图及报价单,各项制作费共计约11万元,詹某并未对该报价提出异议,后双方通过QQ对效果图做了数次调整。2014年8月初,蔡某国将广告宣传牌等安装到位。后詹某发现店招的灯光有不亮的现象,通知蔡某国上门维修,经蔡某国维修已修复完毕,但被告一直未给付价款。上述事实有蔡某国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海报、效果图QQ聊天记录、店招制作要求图、詹某提供的店招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蔡某国诉至法院,要求詹某给付制作费约11万元。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对火锅店门头、店招、LED显示屏及宣传海报等材料制作的协商、报价、安装,形成了事实上的定作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由此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制作的报价单通过QQ传给被告,被告接收该报价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合同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报价单约定给付制作费1156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评议

尽管QQ聊天软件属于日常生活中比较随意的沟通工具,但其一旦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合意,该聊天记录就可以成为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纸质合同,而是通过网络QQ的方式洽谈了一个定作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