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
模板6-8 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
【案情】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承运人丙运输途中,乙将标的物转卖于丁,并告知丙送往丁处,货物在送往丁处路途中遇到山洪暴发而毁损。
【问题1】甲、乙的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所有权何时移转?
【答题模板】
(1)结论:甲、乙的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自甲交付于丙时,所有权转移于乙。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分析:本题中,甲、乙约定,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而且,甲已经将货物交付于承运人丙,所以,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乙。
【问题2】如果在乙转卖标的物之前,货物遇到山洪暴发而毁损,则风险何人承担?
【答题模板】
(1)结论:乙承担。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607条的规定,在代办托运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分析:在本案中,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意味着甲已经货交第一承运人丙,所以,如果在乙转卖标的物之前,货物遇到山洪暴发而毁损,则风险由乙承担。
【问题3】转卖合同成立后货物因山洪暴发而毁损的风险何人承担?
【答题模板】
(1)结论:丁承担。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605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3)分析:本题中,乙、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为在途货物,所以,自乙、丁合同成立之时,该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移转于丁。
模板9 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
【案情】2017年9月23日,陈某与李某签订50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李某代办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50袋国产狗粮交迅德货运公司运输。2017年9月27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10袋狗粮以原价转售于关某。2017年10月3日,因迅德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袋狗粮不慎丢失。2017年10月3日,30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10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
【问题】对于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何人承担风险?
【答题模板】
(1)结论: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陈某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2)理由+(3)分析
①根据《民法典》第604条和第607条的规定,在代办托运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结合本题,陈某与李某未约定交付地点,故李某将狗粮交第一承运人,即迅德货运公司后,便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陈某。
②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结合本题,李某实际交付的是国产狗粮,并非合同约定的澳洲进口狗粮,构成根本违约。但陈某仍接受货物,未解除合同,故风险由买受人陈某负担。
③陈某和关某虽然订立的是路货买卖合同,但由于该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为种类物尚未特定化,故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结合本题,由于陈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将转售于关某的10袋狗粮特定化,故陈某、关某合同成立时,狗粮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仍然应该由陈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