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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在买卖合同中是如何体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普法讲堂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绿色原则之下,不仅应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对生态环境予以附随性的保护。在买卖交易中,不应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亦不应忽视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民法典》明确规定出卖人的回收义务体现了时代特征,与我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