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解除合同有时间限制吗?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以促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为目标。该期间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或者除斥期间。按照这一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例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1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1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无须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只要该约定期限经过,解除权即消灭。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有利于督促解除权的及时行使,使合同关系得到尽快的确定和稳定。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3.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未催告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进行催告的,如果解除权长期存在,就可能在很长时间之后仍然行使解除权,这不利于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为实现确定性,民法典明确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间的起算期间并非解除权发生之日,而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这也与《民法典》第199条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保持了一致。但是,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