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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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工厂因地震被摧毁,致使供货方无法生产订购的货物,供货方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以预见。例如现在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已达到了90%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客观情况,是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且此时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