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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同
1.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编。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编。
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编。(2)政府机关签订的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编。(3)关于政府的采购活动。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由政府采购法来规范,而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法第五章专门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就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既要适用合同编,也要适用这些规定。(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以及保证国防重点建设等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编关于合同的订立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