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依照合同编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合同一成立即对当事人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何时生效还直接影响承诺生效地点的确定。《民法典》第492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此,承诺何时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地点密切相关,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等都有密切联系。《民法典》第484条区分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与通过行为作出的承诺,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关于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137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自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37条规定区分意思表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还是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分别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据此,对于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应当区分承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还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分别对待。
1.承诺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受要约人通过面对面交谈、电话等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和要约人受领承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并使要约人知道时即发生效力。
2.承诺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比如受要约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与要约人受领承诺的时间不同步,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应当为“到达要约人时”。例如,实践中如果由于邮局等原因导致承诺通知延误的,在承诺仍为有效的前提下,承诺生效的时间应当为实际到达要约人时,不能以投递承诺通知时为准,也不能以邮局通常情形下会实际送达到要约人的时间为准。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举例说明:为建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编写一套专门的程序。在未给甲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乙开始编写程序,并在完成后要求甲根据要约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这种情况下,乙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从未通知甲,乙对要约的所谓承诺没有生效。但如果甲在其要约中通知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如果乙有意承诺该要约,为节省时间,应立即着手编写程序。这种情况下,一旦乙开始编写工作,合同即告成立,即便乙未将承诺立即通知甲或在以后阶段通知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