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甲向卖方乙支付定金20万元。乙未按合同约定卖房给甲,应当赔多少钱给甲?
应当赔定金的双倍。《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照这一条规定,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定金最为重要的效力是定金罚则,即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进行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扣收。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当法律对定金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根据自愿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在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中,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例如,甲、乙双方订立转让商店营业的合同,并约定定金条款且已交付定金,履行期限到来后虽然按期交付了商店,但该商店的营业执照因转让人甲方的违法经营被吊销,无法营业,此时甲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虽然有违约行为但比较轻微,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也就不能适用或者全部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在能够区分比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钢材1000吨,总价值为1000万元,约定乙方交付定金5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且乙方已实际交付定金,履行期限到来后,甲方仅交货500吨,乙方接受但提出甲方违约。由于供货严重不足,乙方可以请求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甲方已经供货500吨,占约定供货量的一半,此时,只能将50万元定金中的25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同时,违约方必须因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违约方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的效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上述供应钢材的例子中,甲方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其中的25万元适用定金罚则,此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即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