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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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营利法人必须制定法人章程吗?法人章程应载明哪些内容?

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法人章程是指根据法人性质、任务和业务活动需要制定的关于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的重要文件,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法人章程的内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数额、投资者的姓名、法人的组织机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等。章程一经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人的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由股东会决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