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命题分析
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规制是规制人的行为,保护是保护法益,保障是保障人权。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命题分析
1.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法条明确、清晰、合理。
(2)在刑事司法方面: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在具体案件中对法条的解释。解释的最大边界是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命题分析
在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例如,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命题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
(1)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领陆,指国境线以内的陆地以及陆地以下的底土;领水包括内水、领海及其领水的水床和底土;领空,指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2)我国管辖的其他区域。例如,我国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2.第6条第1款后半句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
(2)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
(3)不适用刑法典: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适用特别刑法。
(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第90条、《宪法》第116条、《立法法》第75条)
3.第6条第2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指在我国登记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以及悬挂我国国旗、国徽等表明中国标志的船舶、航空器,或者实际上属于中国国家、法人或者国民所有的船舶、航空器,但是不包括国际列车和国际汽车。
4.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命题分析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才适用属人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本原则也不要求双重犯罪。
2.如果犯罪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犯罪人是一般公民,原则上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命题分析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命题分析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命题分析
只有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刑事责任,才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果是其他在华人员,如在华企业的人员在中国犯罪的刑事责任,则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命题分析
1.基本内容:
(1)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2)对象:未经审判的或者判决未确定(未生效)的案件。已决犯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3)跨法犯:这是指跨越新旧刑法的犯罪。
①新旧刑法均认为是犯罪,即使新刑法处罚更重,也要适用新刑法,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②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只追究新刑法生效后的部分。
(4)处刑较轻:处刑较轻指的是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①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
②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2.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1]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编者注】这说明刑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它发布以前的案件,其时间效力可以溯及到它解释的法律生效的时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编者注】这说明刑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它发布以前的案件。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编者注】如果有两个司法解释PK,则仍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编者注】本条非常重要。从旧兼从轻只适用于未决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
【编者注】考生不必了解本解释的细节。该解释的核心就是“从旧兼从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
【编者注】考生不必了解本解释的细节。该解释的核心也是“从旧兼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