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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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民事权利

[考点提要]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对于法学还是非法学专业均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总体难度不大。需要以权利的分类为基础来掌握,对于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每一种权利都需要掌握其精准含义。从命题看,既有可能考查权利的具体含义,也有可能考查权利的具体应用、权利的侵犯及保护等。

一、单项选择题

1.微信名为“温柔的小蜜蜂”的用户在朋友圈中发图配文称:张某是一位糖尿病患者,服用“小蜜蜂”牌保健品后病情得到控制。李某发现该图用的是自己的生活照,且文字内容与自己毫不相干,该用户侵犯了李某的( )。(2020-专-25)[3]

A.名誉权 B.肖像权

C.个人信息权益 D.姓名权

[解析]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生活照不属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范围。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通常是通过捏造等方式制造虚假消息,造成他人评价降低,本题未侵犯名誉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题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肖像权,未涉及姓名的使用,故B选项正确。

2.甲公司销售房屋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 )。(2019-专-26)[4]

A.个人信息权益 B.身份权

C.信用权 D.姓名权

[解析]《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规范是对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出售购房者信息的行为,是典型的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故A选项正确。侵犯身份权是指对于配偶权、亲属权等权利的侵犯,本题没有此种情形。姓名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干涉他人命名自由、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不当使用他人姓名等。信用权在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

3.摄影师甲以乙为模特拍摄了数百张艺术照。甲将这些照片编辑成画册,未经乙同意交出版社发行。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2018-专-28,2018-法专-18)[5]

A.著作权 B.发表权

C.肖像权 D.署名权

[解析]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民法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制作他人肖像、使用他人肖像、丑化他人肖像等行为均可构成对于肖像权的侵权。本案中,摄影师甲而不是乙对于照片享有著作权,故甲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甲未经乙同意将照片出版发行的行为,是对于乙肖像的使用,而且是营利性使用,这是侵犯肖像权的典型情形,故C选项正确。

4.甲将乙的联系方式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声称乙欠钱不还,是个骗子,经查,甲所说与事实完全不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2018-专-29,2018-法专-19)[6]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解析]民事主体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均受民法保护。侵犯姓名权,典型情形是:干涉命名自由、冒用盗用他人姓名、不当使用他人姓名等,本案没有侵犯姓名权的情形。侵犯名誉权,典型情形是:捏造虚假信息造成他人外在社会评价降低,本案是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情形。侵犯肖像权,典型情形是:未经许可制作、使用、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无此情形。荣誉权的侵权主要是对于主体所获得的荣誉权造成的侵害,本题中未涉及乙的荣誉权问题。综上分析,B选项正确。

5.甲谎称是乙公司的代理人,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甲侵犯了乙公司的( )。(2017-专-34)[7]

A.姓名权 B.商标权

C.名誉权 D.名称权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据此,法人享有名称权。通常认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他法人的名称的,构成对于名称权的侵犯。姓名权是自然人才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对于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名誉权是造成外在社会评价降低的,才构成侵权,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6.某电影厂以纪实手法拍摄影片,拍摄时将汪某拍入并有3秒钟形象定格,影片公映后,汪某遭人调侃,心生不悦。电影厂的行为( )。(2016-法专-14)[8]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汪某肖像权

C.侵犯汪某名誉权 D.侵犯汪某隐私权

[解析]《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肖像,借此享受一定权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他人合法使用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是,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题中情形,纪实手法拍摄电影,拍摄时摄入汪某,并非有意为之,汪某的肖像也不是电影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本题中,没有名誉降低的行为,不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本案中,没有对于隐私进行披露的行为,不构成隐私权的侵犯。综上所言,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正确。

7.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2016-专-25)[9]

A.名誉权 B.名称权

C.隐私权 D.配偶权

[解析]身份权是基于某种特殊身份从而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故D选项正确。另外三项均是人格权的内容。

8.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2015-专-21)[10]

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 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

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析]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于客体直接支配即领管和控制的权利。A选项的追认权是享有追认权的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是形成权,错误。B选项的肖像使用权是对于自己的肖像及其相关利益权利主体享有支配的权利,故是支配权,正确。撤销合同的权利是撤销权,也是依据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形成权,C选项错误。D选项中请求赔偿的权利是请求多方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是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特征的是( )。(2015-专-29)[11]

A.平等性 B.相容性

C.任意性 D.永久性

[解析]债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做出某种给付行为的财产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和任意性。债权与物权相比较,债权是手段性权利,物权是目的性的权利,债权的发生就是为了消灭,如果债权不消灭,通过债权获得财产的目的就永远不能实现,因此,债权具有暂时性,不具有永久性,故D选项正确。

10.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且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2014-专-32)[12]

A.荣誉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解析]人格权与身份权共同构成人身权。人格权人人平等人皆有之;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才能享有的人身权。本题中,亲属权属于身份权,不是人格权,D选项错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对于法人来说,不能为人知悉的秘密,是通过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的,故C选项正确。荣誉权和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A、B选项错误。

11.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现甲未履行债务而请求乙履行,遭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属于( )。(2013-法专-11)[13]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解析]依据权利的作用不同,权利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支配权是主体对于客体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抗辩权是依据正当理由拒绝请求权人请求的权利;形成权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本题情形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当一方没有履行时请求对方先履行,则对方可以抗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C选项正确。

12.摄影师甲为刘某拍照后,私自将照片卖给乙制作挂历销售。后来乙又将照片送给丙作橱窗广告,被刘某发现诉至法院。在本案中,侵害刘某肖像权的是( )。(2013-专-35)[14]

A.甲和乙 B.乙和丙

C.甲和丙 D.甲、乙、丙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民法保护。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擅自制作肖像、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本题中,甲将照片卖给乙,属于非法利用刘某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乙将照片制成挂历也是非法利用刘某肖像,构成侵权。丙用来做橱窗广告,也是一种非法利用,构成侵权。故D选项正确。

13.甲、乙系父子关系。乙在注册公司时,将其父甲登记为股东之一,后被甲发现。因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乙的行为( )。(2013-专-36)[15]

A.合法,属于法定代理 B.合法,属于无因管理

C.非法,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非法,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解析]子女对于父母没有法定代理权,故A选项错误。乙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甲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故B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民法保护。盗用、冒用或者不当使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命名自由的,均是对于自然人姓名权侵犯的行为。乙用甲的姓名注册为股东,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姓名权。故C选项正确。对于一般人而言,姓名不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D选项错误。

14.下列有关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异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2012-专-32)[16]

A.人格权与身份权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B.人格权与身份权均属于支配权和绝对权

C.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则不可以

D.人格权始于出生,身份权则以取得一定身份为前提

[解析]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人人平等,人皆有之;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故D选项正确。人格权与身份权共同构成人身权,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直接内容,尽管某些人格权比如肖像权、姓名权等有可能涉及财产利益,但这不是人身权的直接内容,A选项正确。人格权与身份权均是属于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权利,是绝对权,行使表现为对于人身利益的支配,故也是支配权,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人格权与身份权作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C选项不正确,当选。

15.下列选项中,属于侵害肖像权的是( )。(2012-法专-20)[17]

A.甲殴打耿某致其面部受伤

B.乙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已故著名运动员蒋某的相片

C.丙整容成知名歌星商某的外形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

D.丁将偶然在辛某博客上看到的辛某自画像用于某杂志封面

[解析]A选项是属于侵犯健康权的情形,故错误。B选项固然是非法利用他人肖像,但是蒋某已经故去,没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权利。因此,不构成对于蒋某肖像权的侵害,故错误。C选项丙没有利用商某的肖像,民法中所谓利用他人肖像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将他人的肖像加以再现之后的利用,故错误。D选项丁将辛某的照片用于杂志的封面,属于非法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故构成侵权,正确。

16.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是( )。(2011-专-39)[18]

A.名誉权 B.肖像权

C.信用权 D.荣誉权

[解析]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只能自然人享有,B选项正确。名誉权、信用权与荣誉权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均可享有。

17.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2011-专-22)[19]

A.配偶权 B.抵押权

C.邻接权 D.债权

[解析]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是否确定,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权利,即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义务。相对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义务的履行。本题中,配偶权是人身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不得侵犯。抵押权与邻接权属于财产权,但是都具有支配权的特点,具有绝对性。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故D选项正确。

18.超市怀疑顾客甲盗窃超市的商品,保安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无果。甲因此郁郁寡欢。超市侵害了甲的( )。(2010-专-45)[20]

A.尊严权 B.身体权

C.健康权 D.名誉权

[解析]尊严权,也称为人格尊严权,指的是个体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语与非言语的侵害造成个体损失的权利,是在没有构成其他法定具体人格权时的兜底性权利。《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据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均是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本题强制搜身的行为,侵犯的正是人格尊严。身体权强调的身体完整性的维护,健康权强调的身体各部分功能的正常发挥,健康利益的维持等;名誉权是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恶意贬损的权利。故A选项正确。

19.自然人开始享有荣誉权的时间是( )。(2010-专-44)[21]

A.出生时 B.取得荣誉称号时

C.年满18周岁时 D.年满18周岁且取得荣誉称号时

[解析]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是一种光荣的名誉,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时享有荣誉权,故B选项正确。

20.甲无票乘坐公交车被发现,司乘人员将其控制在车内至终点站,令甲在调度室反省4小时。司乘人员的此种行为属于( )。(2010-法专-22)[22]

A.侵权行为 B.自助行为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解析]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要构成自助,通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必须是为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2)必须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财产,但不能羁押人身(并非绝对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会构成侵权行为。(5)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本题中,司乘人员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侵权,不是自助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一定限度的损害。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本题不属于正在发生不法侵害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紧急避险是在发生危险时,为了较大利益,而造成他人较小利益损失时,不承担法律责任,本题的情形,显然不构成紧急避险,故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人身权的有( )。(2016-法专-29)[23]

A.王将金口中种植的假牙打落 B.李干涉其已成年的儿子小李变更姓名

C.陆离婚后多次阻拦前妻齐探望孩子 D.记者赵将游客张不文明行为拍成照片

[解析]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A选项中,王侵犯了金的身体权。B选项中,李侵犯了其成年儿子的姓名权。C选项中,陆侵犯了前妻的亲属权。D选项中,张的不文明行为拍成照片是促进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侵权,故不当选,更何况,只是说拍摄了照片,又没有对于照片进行利用的行为。

2.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 )。(2013-法专-29)[24]

A.“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B.房屋预售时,经过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C.租赁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D.租赁房屋出卖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

[解析]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物权作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相对于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的债权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平衡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会出现例外。本题中,A选项一物二卖中,因交付或者登记而获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性,不是例外,错误。B选项中,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再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合同债权优先于物权,是例外,正确。C、D选项中均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抵押设定后,所谓的租赁不受抵押影响,是指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抵押物时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此时,承租人享有的是合同债权,可以用来对抗物权。新的物权人不能在租赁期间届满前直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故C、D选项均正确。

3.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包括( )。(2012-专-46)[25]

A.自卫行为 B.民间调解

C.自助行为 D.民事仲裁

[解析]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私利救济的特点在于自己采取措施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故A、C选项正确。民间调解与民事仲裁,是通过第三人来解决纠纷,不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4.甲与某影楼约定,影楼免费为甲拍摄艺术照,同时有权选择其中的一套照片用于制作影楼的宣传画册。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某整容医院的广告中。经查,该照片系整容医院从影楼购得。根据法律规定( )。(2011-法专-30)[26]

A.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B.影楼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C.整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D.整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解析]甲与影楼约定,授权影楼用其中的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宣传画册之用,而影楼却将照片卖给整容医院,此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因为影楼违反约定的同时,营利性地利用了甲的肖像。整容医院用甲的照片做广告的行为,也是对于甲的肖像进行营利性利用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民法保护。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对于擅自制作肖像、恶意损毁、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故医院与影楼利用甲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于肖像权的侵犯,A、B、D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没有涉及隐私权的侵害,C选项错误。

三、主观题

1.现在流行一种说法:“我的地盘我做主。”请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角度加以辨析。(2014-专-56)

[答案]

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1)此种说法有正确的一面。通说认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在此意义上,此种说法以形象的语言表达了民事权利的基本内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确实可以充分体现权利主体选择的自主性。

(2)此种说法也有不正确的一面。行使民事权利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一旦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则构成对于权利的滥用。因此,即便是具有绝对性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在行使的时候要受到相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限制,再比如隐私权,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总之,权利的享有者,作为社会的一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他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的义务。此种限制,体现的是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两种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

2.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2013-法专-36)

[答案][27]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分述如下: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具体包括:①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②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③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④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⑤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当事人只有实施正当防卫否则不足以制止侵害行为或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说认为,紧急避险有四个要件构成,具体包括:①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②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③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④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构成自助行为需要五个方面的要件,具体包括:①必须是为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②必须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③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财产,但不能羁押人身(并非绝对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会构成侵权行为);⑤必须事后及时纳入公力救济的范围。

3.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2010-法专-36)

[答案][28]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且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此权利具有普遍性、概括性和广泛性,是不断发展中的权利。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解释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被称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因此,对于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在对于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标准。

(2)创造功能。此种意义上来说,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创造出具体的人格权来。人格权的种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根据实践的需要,当立法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人格权的原理和标准,可以创造出新的具体人格权。

(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人格权,也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填补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的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