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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离、合并或住所变更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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