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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对比[2]
关联法规
▶《民法典总则编》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威案例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