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对比
关联法规
▶《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此部分表格中左栏黑体部分为增加的内容,右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两栏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