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合同在当今社会中可谓无处不在。有人说,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组成的。
大陆法系中合同的概念应起源于罗马法。合同(contract),罗马法上为contractus,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合而成。con由cum转化而来,有“共同”的意义,而tractus则有交易的意义。二者叠加意为:共同交易。依罗马法合同定义,合同为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中文译为合同、契约。法国民法典继受了这一概念,法国民法典中,“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一定义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经典的合同定义。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素:其一,合同为双方行为;其二,合同为双方的合意;其三,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1]英美法系,近些年来合同的概念与大陆法系趋于相同。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六版)在解释“合同”时,即谓:“发生做或不做特定事情之债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agreement)。”[2]我国对于合同的定义也与此大致相同,《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理论上对于合同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例如设定抵押的担保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等全部私法上意思的合意。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3]由前文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合同的概念一般限定于债权合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德国法中,合同一词不限定于债权合同,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一切意思的合意。对于我国合同的概念究竟是采纳狭义合同概念抑或广义合同概念,以及我国民法体系是否承认物权合同在学界一直有争论。[4]但这种争论主要目的为完善民法体系,对实务影响不大。本书讨论的是公司律师实务操作问题,此处不宜展开讨论。但本书探讨的合同不单指《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还包括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其他法律调整的合同。
二、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根据民法理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并以两个意思表示之一致为要素。因此在合同关系中,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参与其中,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自己契约或双方代理行为无效。合同的主体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内容虽然有时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关系的主体。
(二)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亦称合同的标的,实质为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债的内容所要求的债务人的行为。此外,与合同客体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为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是债务人行为的具体作用对象,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房屋。
(三)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当然,现代法律体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仅局限于合同约定的内容,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