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故事:律师和心理咨询师告诉你婚姻里的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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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渣男遗弃患病儿,法庭面前终让步

法律故事

广州的天空很美,淡淡的蓝色飘忽,遥远,温柔。天空里没有云,风轻轻地吹过,很安静。

时间是下午两时许,陈蓉(化名)放下手中的咖啡杯,向对面熟悉又陌生的男人恳求道:“孩子现在病着,不能没有父亲,我们能不离婚吗?”男人面无表情,冷冷地看着陈蓉,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她。

此时,面对这个男人的冷酷,陈蓉心灰意冷,回想起曾经的点点滴滴,越想心里越痛……

2004年,陈蓉通过朋友认识了赵川(化名)。赵川是个商人,家境殷实、自身条件又好。他对陈蓉特别体贴,两人很快就坠入爱河。经过三年的恋爱,陈蓉觉得赵川值得托付终身,便于2007年与他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的日子无比甜蜜,陈蓉时常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五年后,也就是2012年,陈蓉和赵川的爱情结晶在医院诞生了,是个儿子,足足有八斤重。陈蓉希望儿子也像自己一样快乐成长,便给他取名“乐乐”。俗话说:儿子像妈,这一点也没错。刚出生的乐乐像极了陈蓉,非常可爱。乐乐的到来给家里带来了无穷的欢乐,也让这个家变得更加温馨。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这种温馨快乐的生活在乐乐两岁的时候戛然而止。按理说两岁多的孩子已经能够清晰吐字说话了,但是乐乐不仅说话晚,吐字模糊,而且不愿与人交流,只是自顾自地玩,喜欢注意旋转的东西,并且从来不看人的眼睛。2014年5月,陈蓉和丈夫带乐乐到医院检查,乐乐最终被医生确诊为孤独症。

孩子的病对于陈蓉一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仿佛老天和他们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但事情已经发生了,终究要面对。刚开始的时候,陈蓉和丈夫每天都按照医生的要求很积极地带乐乐进行“特殊教育与训练”,事必躬亲,夫妻二人也一直都相信他不久就会康复。可半年下来,乐乐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赵川逐渐变得烦躁和气馁,经常对妻子进行指责和抱怨。慢慢地,他常常借口工作忙,下了班回家也不照顾孩子,有时甚至还夜不归宿。陈蓉毫无怨言,一个人默默地承担了照顾儿子的一切事务。

2016年的秋天,陈蓉不慎骨折,没办法照顾乐乐,便与丈夫商量:“我的脚受伤动不了,你能不能照顾一下我和孩子?”可没想到,赵川非但不照顾他们,还趁此要求离家分居。陈蓉多次挽求未果。从这年冬天开始,赵川便彻底不回家了,对乐乐,别说看望和照顾,连抚养费也不再出了。

两年后的夏天,陈蓉收到了赵川的离婚起诉书。薄薄的几页纸,在陈蓉手中却有千斤重,沉甸甸的,压得她喘不过气来。起诉书中赵川要求孩子归陈蓉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更残忍的是赵川居然串通母亲编造夫妻债务。陈蓉看着起诉书,脸上流泪,心里流血。曾经的日子有多甜,现在她的心里就有多苦。但是乐乐的病还没有治好,如果没有完整的家庭,又缺乏父亲的陪伴,只怕会更难痊愈,所以陈蓉打定主意拒绝离婚。

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陈蓉为了挽救这段无望的婚姻,把赵川约到了离家不远的咖啡馆,谈论离婚的事情。但无论陈蓉怎么哀求,赵川都不为所动。赵川认为自己是家里的独苗,要传宗接代,而乐乐又患有孤独症,是不正常的孩子,他和父母都不能接受,所以必须离婚。陈蓉无奈,只好找律师来打这场离婚官司,为自己,更为无辜的乐乐。

后来,这桩离婚案通过律师的斡旋与感化,在法官的努力下,赵川良心发现,做出了让步。最后法院判决,夫妻财产的一大半归陈蓉,且不认可夫妻债务;孩子归陈蓉抚养,同时赵川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父母来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父母不能用实际行动来亲自抚养孩子,那么也应该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在乐乐生病后的两年中,赵川作为父亲都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在孩子母亲陈蓉骨折后作出请求的情况下,他非但没有进行照料,反而趁此离家分居,并且在分居后,连孩子的抚养费都不再支付了。赵川这种因为自己的孩子患有孤独症,在感觉治疗无望后拒绝照顾孩子、不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孩子的母亲陈蓉可以代为行使权利,要求他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之后,赵川又起诉离婚,如果陈蓉同意离婚,则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财产的分割问题,第二是抚养孩子的问题。

在财产分割方面,离婚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这样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赵川与母亲串通编造夫妻债务,想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达到多占的目的,符合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说的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因此分割财产时应对赵川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赵川不但拒绝抚养孩子、不支付抚养费,还借口不接受患有孤独症的孩子而提出离婚。因此,两人最终离婚,是由于赵川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陈蓉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而对于由谁抚养孩子的问题,法官会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陪伴教育时间以及双方能给孩子营造的成长环境来确定。在本案中,很明显由陈蓉抚养孩子才能让他得到更好的保护。但不管孩子由谁抚养,赵川作为孩子父亲的这一事实永远无法改变,离婚后,赵川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承担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

“生了孩子就要养”,这不是一句空话,是有法律依据的。任何不抚养孩子、逃避抚养义务的人都将在法律面前“低头认账”。

心理分析

俗话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自古以来男性就希望自己的血脉能够繁衍,更希望自己的孩子比自己更加优秀、健康。一旦孕育出的子女患有病症,他们通常都会认为是妻子的问题,严重者甚至会离婚,重新孕育孩子,以证明自己拥有良好的基因。本案中,赵川有着很强的经济实力和个人能力,成长背景非常优越,从小没有经历过挫折,这就造成他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限。直到孩子被确诊患有孤独症之前,他的生活一直是一帆风顺的,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经历了巨大的打击,以致无法承受,最终选择逃避。

赵川不愿意抚养孩子,甚至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与其说孩子是赵川的骨肉,还不如说是他用来证明自己成功的工具,当他发现这是一个残缺而无法挽救的工具时,连最起码的怜悯心都抛弃了,而只想着降低损失,彻底摆脱这个累赘。赵川对妻子和孩子一点责任感都没有,是极其自私的,他的想法很可能受到了父母的影响。赵川的父母是冷漠的,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脸面而把儿子培养成在事业上成功的男人,却忽视了爱的教育,最终造成赵川畸形的人生观——为人处世仅以是否有使用价值为标准。在赵川的思维体系里,无用的都是该丢弃的废物。

而孩子的母亲陈蓉则与赵川截然不同,她是一个有魄力和毅力的女性。面对命运带给夫妻双方共同的考验,她没有像赵川一样自私地选择逃避,而是勇敢面对、承担责任。陈蓉为了保护孩子,理性地与自私冷酷的丈夫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为孩子争取福利,独自承担着孩子的抚养责任。当她竭尽所能,无法从情感上挽回丈夫、挽回家庭的时候,她选择了全力面对和回击,勇敢地走进法庭,最终赢得了属于自己的胜利。

婚姻是爱情的延续,更是责任和义务的开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婚姻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们寻找伴侣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考察对方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责任感等,拒绝“三观不正”或者缺乏责任感的人,否则,就可能成为我们后半生不幸生活的起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