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本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制度创新,丰富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集体土地的“两权”分离,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权”分置主要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及发展现代农业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代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一样,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与宪法及相关法律衔接好。
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用益物权,此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立足于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实现权利平衡。
土地承包权是承包地流转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的,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实践中,取得承包权必须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都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包括:一是承包期内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二是承包期内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交回承包地获得收益的权利;三是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获得补偿的权利;四是承包期内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互换是为了方便耕作,转让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两种情形下,发包方需要与新承包方重新确定承包关系。
在承包地未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承包又经营。在承包地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权,只承包不经营,经营权流转给了第三方。流转是土地承包权设立的前提。如果承包方与第三方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承包方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使用后,土地经营权转移,受让方(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设立。保障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规范流转行为,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一个重点,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与时俱进。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包括按照合同使用流转的承包地,自主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因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获得相应补偿;经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用土地经营权设定融资担保;经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等。土地经营权人承担的义务:支付土地流转对价;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土地生态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