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起人设立公司行为致人损害引发的诉讼
发起人负责公司的设立工作,在公司设立过程如果致人损害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多少不归公司法管,但是赔偿所形成的费用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由谁来负担,在公司成立后由谁来负担,就需要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来审理了。当然这里说的是发起人亲自设立公司,如果发起人不是亲自设立公司,而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设立公司,此问题则另当别论。
1.诉讼方案
(1)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加害发起人为被告,也可以加害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或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公司为被告,以加害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为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公司成立了,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发起人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补偿,其他发起人不同意补偿的,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他发起人补偿。
2.审判依据
《公司法》没有关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3.相似判例
关于设立公司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判例。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终649号
基本案情:××肥业公司在2013年12月18日经有关部门批复筹备设立后,何某作为××肥业公司的发起人,组织人员、工程机械填泥清场建设××肥业公司厂房,造成被上诉人的生产场地被××肥业公司占用,造成被上诉人的厂房、地磅、晒场等设施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一审判决判令××肥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肥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肥业公司应对何某履行公司职责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请求××肥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正确。上诉人××肥业公司所提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