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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解的优势
一、修路与做菜:有纠纷不一定要打官司
有人的地方就有左中右,有利益分配就有矛盾冲突,有了冲突就需要纠纷解决。
冲突的存在并不可怕,发生了冲突而无法及时解决导致冲突加剧或升级,才是最可怕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就是建立和改善社会控制,通过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社会的生态平衡与和谐。发生了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快捷、圆满的解决,也是人民群众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
纠纷的解决并不只有一种模式,“这好比是修路,除了高速公路外,还要有普通公路甚至羊肠小道,至于路修好后走哪一条道方便合适,应当交给老百姓自己决定,国家的义务,是修好这些道后并保证它们的畅通无阻”[1]。
与“修路论”相配套的是“做菜论”。景汉朝认为,西方的司法文明中有许多制度设计的好东西,但在移植时却不能生搬硬套,这就是制度赖以生成的文化背景差异。比如餐馆,东西方文化就存在极大的差异,西方人在厨房中一般都配置量杯和天平,水该放多少,佐料如何配比,都是精确到毫升和克的。而在东方人的菜谱中,经常看到“水适量,调料若干”的表述方式,西方人认为这种菜谱根本无法操作,因为西方讲究精确,同样的菜谱于中国人却不存在障碍,因为中国的传统哲学讲究“平衡”与“和谐”。因此,在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上,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简言之,能够“及时、快捷、圆满”终结争议的纠纷解决模式就是最好的模式,符合一个国家国情的司法制度就是最好的司法制度。
调解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模式之一。所谓调解,指的是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或推动下,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由于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模式,有着增量、快捷、纠纷解决成本低等优点而受到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欢迎,其节约司法资源及减少当事人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优点,也受到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