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什么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协作与资源优化配置是生产力提升的不二法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多元化的落脚点在解纷主体多元、程序多元、方式多元,在程序衔接与各主体间的分工配合、协力合作,司法推动、引领、保障与工作机制的复合设计构成制度的整体合力。
综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于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化,在于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在于解决程序的多元化与相互衔接。
纠纷解决,最直接的方式是沟通。人与人间许多冲突的产生源于误解,所以,有效沟通是解决纠纷最直接的方式。比如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冷凝水的管子破了,半夜滴水吵得人睡不着觉,在小区散步时碰到了,顺便说一下,一般就能很快地解决。
沟通包括抱怨或投诉。比如住在高楼层的邻居在浇花时总是往下洒水,而没注意到楼下住户正在晒被子或衣服,楼下的业主于是在楼梯口贴了一张告示,敬告楼上住户注意不文明行为,虽然没有面对面,没有指名道姓,也是一种沟通。
有乡土生活经验的人或许记得这样的场景,张婶家的鸡被人给偷了,于是,张婶在村口骂大街,问候偷鸡的人祖宗十八代,并诅咒不归还就不得好死之类,当天晚上,鸡被悄悄地送了回来。或许是跑错了家被人给关了起来,或许是对方觉得为了一只鸡受此毒咒不合算,但无论如何,也是一种带有泥土气息的沟通模式。
投诉更好理解,小时皮的孩子经常有这样的经验。嬉闹时把人给打了,刚到家,发现他家的大人带着孩子正投诉呢,母亲怒气冲冲,拎了一根竹篾冲出来要做一顿“竹笋炒肉丝”,孩子唯一的选择就是拔腿就跑,在外流连到晚饭后华灯已收树梢,哥哥出来寻人,偷偷问母亲气消否?
沟通是双向的,谈判也是双向的,二者的区别在于,沟通一般是单向的权利义务,而谈判则一般是双向的,也就是说,双方要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需要博弈,需要实力作为谈判的资本或筹码,需要一定的仪式或过程。
古代战争,正式开打前互遣来使,提出和平的谈判或传达让对方投降的要求。无论要求多么不合理,但“两国交兵,不斩来使”是惯例和传统,斩使者除让人觉得缺乏气度外,也意味着双方只剩下“死磕到底”一条路了。西方古代开战前,两军对峙,阵前谈判也是有规矩的,骑士以长杆系一白色飘带作为标识,谈判者马上对话,一言不合即告谈判失败,谈判者各归本阵后,方能开始列阵厮杀。
谈判是一种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商业伙伴,合作时需要谈判,安排好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纠纷发生,就善后、责任归属、损害赔偿、利益补偿进行谈判,达成合意纠纷即获解决;无法达成合意,则需要第三方解决力量的介入,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
第三方斡旋是纠纷解决外部力量的介入,也意味着纠纷双方或各方无法通过沟通、对话、谈判私密性地解决纠纷,而只能邀请或委托当事人之外的力量介入解决纠纷。调解或调停都是第三方斡旋,调停在国际法或国际政治、内国政治中经常使用。例如,1946年国共内战正式爆发前,美国政府派出特使五星上将马歇尔率军事调停组进行调停;朝鲜战争中,在东西方阵营间积极居间调停的,居然是刚独立不久的印度;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在玉碎途中的日本梦想通过苏联主持调停,体面休战,但迎头一棒的是苏联正式对日宣战的通告。
于纠纷解决而言,调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其调解主体而言,有立足于基层的、公益性的、不收费的人民调解;有行政机关为主导的行政调解;有诉讼过程中的司法调解;有以行业为区分的行业调解;有突出调解员专业属性的专家调解、律师调解;有收费的商事调解等。
其中,人民调解制度最具中国特色。这种源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纠纷解决模式,最早发端于革命根据地。与农会建设、群众政治动员相配套,通过调解形式实现纠纷的自我解决,与基层群众组织的建设相配套,进而形成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因为它的草根性、全民性、基层性、便捷有效性,且符合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的传统文化,被誉为“纠纷解决的东方经验”或“东方一枝花”。
行政调解主要依托行政机关进行,例如早期交通事故纠纷的行政调解前置,消费者权益维护与工商局12315热线平台。公民长期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与依赖,使得行政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大有可为。
商事调解在中国是个方兴未艾的事物。在经济发达地区,商事调解的概念已经逐渐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人们愿意付费,是因为物有所值。商事调解应当收费,在于商事调解不同于其他公益性调解,其对调解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只有收费,才能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调解员队伍。商事调解的当事人愿意付费,是因为调解所促成的纠纷解决,能为其解决困扰,减少损失,获得补偿,其收益当然大于付费。调解收费标准,在市场竞争与政府指导二者间平衡。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权,权利源于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或当事人约定(商事、海事仲裁),仲裁有着民间性、专业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规则、适用的法律)等诸多特性。
诉讼则是请求国家司法权的救济或裁决。一般认为,诉讼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若非法律明确规定(如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权确认等),一般的民事纠纷若非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穷尽,不建议优先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选择。除考虑到诉讼的程序繁复、成本高昂外,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经济适当地用在较疑难、复杂、对社会发展有示范意义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上,方为公共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
在西方的纠纷解决理论体系中,将诉讼外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在中国大陆,学者在理论引进时译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诉讼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司法对于纠纷解决体系,起到推进、引领和保障的功能,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保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执行阶段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阻却裁决的既判力或执行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司法确认,给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或邀请中立第三方参与调解等。
可见,各纠纷解决的途径,并不是互不关联、并联的平行线,而是一个互相衔接、相互配合的整体,主体可以协同,可以合力、协力,程序相互镶嵌,纠纷解决需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中流转,因势利导,因地制宜,针对痛点,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