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培训简明教程(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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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调解观

一、“无讼思想”溯源

《论语·子罕》记载了孔子与他的学生子路的一段对话,孔子说:“无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诉讼并不是个好东西,如果让我来教化民众的话,我必定使他们明白无讼的道理”。

据史书记载,孔子于鲁定公十年(公元前500年)被任命为鲁国的大司寇,其职责为“使率其属而掌其邦禁,以佐王刑邦国”,也就是执掌一个国家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但作为一国的首席大法官,却对诉讼如此反感,这是什么原因呢?

在孔子的思想中,他认为,国家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是必需的,但治理天下并不能只靠严刑峻法来吓唬百姓。“仁政”的关键在于个人“德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提升,家庭的和谐(父严、母慈、兄友、弟恭),统治者对于子民的爱护(爱民如子施仁政),社会成员间的和睦相处(睦邻、谦让、互助)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敬老、悯幼、助残、恤贫),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在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大同社会)中,纠纷的产生自然降低到最小的概率,即使有纠纷发生,也可以通过礼让协商或“德高望重者居中调裁”的方式得到解决。

通过梳理孔子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孔子反对诉讼的一个原因,是认为纠纷的产生在于利益分配的冲突,而冲突的根源在于“人皆希望于己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本性。为逐利,人可以“无礼、忘义、少廉、寡耻”。当诉讼成为“争利”的一种手段时,职业法律代理人的介入(中国古代的讼师),挑动冲突各方将纠纷诉诸公堂,“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吕氏春秋》中批判讼师邓析语),“好治怪说,玩琦辞,其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荀子·非十二子》)。中国传统的《周易》中解卦:讼则终凶,其将诉讼视为惹祸上身的凶险行为。

当然,就现代法理学理论而言,孔子对于法治的批评也有其不妥之处: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标准,而道德是较高标准,“人皆尧舜”的大同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但其发展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超越现实而直接进入理想状态。就“如防小人不防君子”,如家设门锁,是因为有小偷存在。只要有小偷存在,门锁和刑罚就必须存在一样。

儒家的“和合思想”却为纠纷的调解提供了一种东方智慧与哲学思辨。在看待“差异”与“冲突”中,儒家思想认为,“君子当和而不同”,即以平常心看待差异。对于不同意见,是“包容”它,而不是“消灭”它,“求同而存异”也。

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讲究“诚信”,认为“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主张“信”,认为“人无信,不可其可”;主张“中庸”,认为“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中国成为礼教大国,“和为贵”的思想[4]成为处理各种关系的指导思想:朝堂之上,主张“政通人和”;家庭伦理中,主张“家和万事兴”;邻里关系间,主张“睦邻”“守望相助”;商业贸易上,主张“和气生财”;民族关系上,以“和亲”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解决冲突;军事上,主张“内和而外威”;纠纷解决方面,主张“无讼是求”。总而言之,“和合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西方汉学家对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于纠纷解决的态度归结为一句话:“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找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