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培训简明教程(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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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活:乡土社会自治秩序的重构

那么,秋菊该怎么办?

在影片中,我们也看到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身影。秋菊到乡里派出所找到李公安反映情况,李公安推起自行车到秋菊所在的村庄,找到村长做了思想工作,于是村长同意赔偿医药费。但是,在支付款项时发生了第二次冲突,当着秋菊的面,村长将钱撒到了地上,要让秋菊弯下腰去捡,并声称“捡一次钱弯一次腰”,这种羞辱性举动使得矛盾更加激化,秋菊没有捡钱,而是转身和小姑子进了城。

从这中间,我们也看到李公安调解方法的简单,一是没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二是若李公安组织一次会面调解,讲几句场面话并让村长当场支付医药款,矛盾或许就不会“一波未平,一波再起”。

同时,从影片中我们也发现了乡村调解力量的薄弱。在古代,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民事案件当事人并没有“衙门见官去”,而是依靠宗族、乡绅之类的调解主体主持调解。在中国近代转型之后,乡土社会传统的治理结构已经逐渐瓦解,新的治理结构如执政党在基层的支部组织、经过基层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等成为新的组织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当然,在实践中,如何激活乡土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资源,是一个问题。在厦门的翔安区,有一个叫小嶝的小岛,岛上有居民2800多人,属典型的聚族而居的闽南传统社区。由于受海洋潮水影响,落潮时吃水稍大的船即无法靠岸,岛上居民与外界的交往十分不便。以往,村民到大嶝法庭起诉打官司,开庭前,法庭庭长就委托一些德望较高的村民代为通知、送达、了解纠纷发生的缘起,后来也请他们帮助调解个别案件,发现成功率很高,许多案件没开庭就解决了,而且是纠纷实质解决、矛盾源头化解,在省去村民诉讼烦劳的同时也节约了公共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岛上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纠纷的妥善解决,避免了两造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2]后来,法院在岛上设立“好厝边会所”[3],会所除了是调解员工作室外,也是当地村里老人的休息场所,村民间有了纠纷,都可以到这里进行调解,包括一些轻微的人身伤害案件。在这里,我们依稀可以看到中国传统的调解文化中“吃讲茶”的身影,所不同的是,“吃讲茶”是完全的民间自助,没有任何公权力的成分,而“好厝边会所”则是公权指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自律、纠纷自我解决的工作机制。“好厝边会所”中配置一些由法院帮助订阅的法律类报纸,居民闲暇时可阅读,法官、当地派出所民警不定期上岛巡访、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情况、指导调解工作,会所同时也成为工作联系的平台、枢纽点和送法下乡的桥头堡、中转站。平日,即使法官未上岛,遇有事件,特邀调解员也可通过电话请求法律指导,这种指导,不限于纠纷解决,有时村民碰到难事、大事、需要决断的事,只要不与法院审判职能存在可能的职业伦理冲突,法官都会以岛民朋友的身份,热心地给予法律方面的中立第三方意见建议,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于是,对于秋菊打官司,我们就可以想象出这样一个场景:万庆来回到家中,愤愤难平,秋菊将村长告到了李公安处,李公安想了想,就打电话给王家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要他们协助调解,调解委员王三喜是村中的长辈,为人颇为公道,村长王善堂见他也得喊一声“三叔”,王三喜接了李公安的电话,就瞅了晌午的时间,到了村长家,王善堂见了赶紧将他让上炕桌,叫媳妇热了壶酒上来,三杯下腹,王三喜悠悠地开了口:“善堂啊,你好歹是个干部,庆来嘴是混了点,可你一下子往人家命根子上踢,想把他变太监不成?难怪人家媳妇跟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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