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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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二 主管与管辖

备考视角

1.明确辨析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之间的关系,尤其关注财产案件的法院诉讼与民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之间的关系。

2.在分析民事案件之管辖法院时,以地域管辖为核心命题点。熟练且清晰地界定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3.针对管辖错误的救济,应当熟练把握法院之移送管辖和当事人之管辖权异议两方面程序手段的运用。

核心法条

1.法院主管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仲裁法》第4、5、2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29、33-34条,《民诉法解释》第9、12、18、20、22、24-28、30、31条。

3.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5-37条,《民诉法解释》第35-40条。

考点精要

考点一 主管

(一)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纠纷;可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案件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解决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

1.协议仲裁排斥诉讼: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解决,法院不得主管。

【例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

2.无仲裁协议不得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不得适用仲裁,可由法院主管。

【考点拓展】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二)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

(1)仲裁终局

下列两种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①小额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标准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上述仲裁终局的规定只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仲裁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分别情况予以处理: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②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应当受理。

考点二 级别管辖

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几类特殊常考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

2.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涉及仲裁的案件:

(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法院管辖。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4)涉外仲裁中的保全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国内仲裁中的保全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考点三 地域管辖

就某一案件而言,确定其地域管辖法院的基本路径是: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理论逻辑在于,符合专属管辖的案件必须适用专属管辖,即使案情中存在协议管辖也是无效的;不符合专属管辖之规定的,才看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若无管辖协议或者虽有管辖协议但无效的,再看是否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系列规定;不符合特殊地域管辖时,最后才看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主要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考点拓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而是属于合同纠纷,可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通常的房屋买卖纠纷是指商品房买卖纠纷。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的适用优先于特殊地域管辖。要点如下:

1.适用案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适用方式: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无效。

【消费者特别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考点拓展】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在效力上具有独立性,管辖条款的效力单独评价,不会随主合同的无效、不成立、变更而直接受到影响。

3.选择法院:在规定范围内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均可协议选择。

【提醒注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条第2款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4.消极要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之“特殊”,即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特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考主观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特别规定】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侵权纠纷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别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由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5条)

3.运输纠纷的管辖

(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头+被告)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事故+先到+被告)

4.公司事务纠纷的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一般地域管辖

不符合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特殊地域管辖之规定的案件,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

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以被告就原告为例外

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3.原告与被告住所地皆有管辖权的案件

(1)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考点拓展】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考点四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

(一)移送管辖

1.两大前提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存在错误。包括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的错误。

2.特别规定

两种适用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

(1)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立案的,应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

两种不适用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如果认为本院无权管辖则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恒定原则)

(二)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譬如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法律原因,譬如受诉法院恰是本案一方当事人,不适合审理本案。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并且应当逐级报请。

(三)管辖权异议

【应诉管辖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应诉答辩包括提交答辩状、出庭应诉、提出反诉等方式。

考区案例

1.案情:王某(男)与刘某(女)于2007年6月结婚。2017年7月,刘某向A市西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刘某户籍、工作单位均在A市东区,王某的户籍、工作单位在A市甲县,王、刘二人婚后住A市东区。基于此,A市西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属其管辖,遂将案件移送A市东区法院。A市东区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在A市甲县为由将案件移送到A市甲县法院,A市甲县法院向A市东区法院复函称王某要求到A市东区法院处理此案件,便又将全部案卷移至A市东区法院。

问题:

(1)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A市西区法院对案件移送是否正确?为什么?

(3)A市东区法院应否受理受移送的案件?该院对于案件的移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此案应由A市东区法院管辖。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离婚案,被告王某系A市甲县人,户籍地A市甲县,但其婚后连续居住于A市东区达十年之久,东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A市东区法院管辖。

(2)A市西区法院对案件移送正确。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A市东区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案件,该院自行将案件移送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受移送法院对于移送的案件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争议,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A市东区法院如认为此案不属于该院管辖,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2.案情:2015年5月1日,甲省海东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甲省海西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在海西市结婚。当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海东市,多数时间住海西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崔某于2016年1月向海西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海西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海东市西区,便将案件移送给海东市西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海东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海西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海西市东区人民法院。海西市东区人民法院向海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海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海西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2)上述各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

(1)本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俞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海东市西区,虽然婚后多数时间住海西市东区,但有时住海东市西区,而且双方时间还不到1年。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又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据此规定,海西市东区尚不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海东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据此,海西市东区法院将此案移送给海东市西区法院管辖是合法的。但海东市西区法院又将案件退回海西市东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海西市中级法院指定海西市东区法院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海东市西区法院与海西市东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互相推诿,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之规定,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海西市中级法院并不是上述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无权就本案指定管辖。海西市中级法院应当继续报请甲省高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3.案情:甲市夏天贸易公司与乙市天厦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天厦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夏天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夏天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发货,由夏天公司送货上门,交货地点为天厦公司在丁市的仓库。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后由于夏天公司所交的空调质量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天厦公司将夏天公司诉至乙市人民法院。夏天公司对乙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乙市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到丁市人民法院。丁市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又将案件移送给丙市人民法院。丙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夏天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丙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夏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题中甲、乙、丙、丁四个市均为县级市)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丁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丙市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夏天公司对丙市人民法院的裁定可作如何救济?

答案: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条第2款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存在管辖协议,且约定了乙市、丙市、丁市三个法院。原告天厦公司选择向其中的乙市人民法院起诉,即应由乙市法院管辖本案。

(2)丁市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诉法之规定,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法院不能再次将案件移送。若认为自己对案件也无管辖权,应将案件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对于夏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丙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本案中,夏天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有理。丙市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夏天公司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丙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依法应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即为该案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