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公司监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全体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义务。(《公司法》第147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4)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别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查方式示例]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70,多选)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及解析]CD。李方将公司债务人的还款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并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故而,李方将公司资金借给刘黎所得的利息属于《公司法》第148条所规定的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平昌公司所有,D项正确。至于李方擅自借给刘黎的40万元,李方有义务返还给公司,但因货币乃是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该40万元的所有权自然归刘黎,故A项错误。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通常是平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呈可以信赖李方的指示而进行相应的债务履行行为。如果姜呈为善意,则其履行行为有效,C项正确。
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并非丧失董事资格的法定事由,是否解除李方的董事长职务由公司自行决定,故B项错误。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略)
《公司法解释(五)》
第三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