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区三 地域管辖
10.(2018仿真)小明家住甲市A区,十分富有,他将全部家产向甲市B区的大洋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某日,小明的女友小丽(家住甲市C区)到小明家玩耍,在吸烟时不小心点燃了易燃物,导致小明家产化为灰烬。小明向大洋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之后,保险公司起诉小丽追偿保险标的物损失费用。请问:本案若在基层法院管辖,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A.A区和B区法院
B.A区和C区法院
C.B区和C区法院
D.A区、B区和C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5号指导案例的判决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甲市A区)与被告住所地(甲市C区)的管辖,B项正确。(B)
11.(2016-3-77)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与裁定管辖。
《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其中“可以”之义,该条规定之情形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地法院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就本案而言,可以由原告朱某住所地(A市东区)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刘某住所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可见,对被告刘某一方而言,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A市南县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市东区和A市南县法院,A项与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西县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AB)
12.(2014-3-96)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解散公司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云峰公司住所地位于丙县,所以只有C选项正确。(C)
13.(2016-3不定项)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90万元钢材买卖合同。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和丁仲裁委员会(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1)(2016-3-96)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B市C区法院
D.W省Z市Y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H省K市L区和F省E市D区都是当事人住所地,B市C区是合同签订地,W省Z市Y区是合同履行地,这些地方的法院都可以协议选择。故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ABCD)
(2)(2016-3-97)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W省Z市Y区法院
D.B市C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题意,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乙公司所在的F省E市D区,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约定的W省Z市Y区,故B项与C项正确。(BC)
14.(2015-3-95)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0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题所述案情是合同案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且约定了原告所在地(A县)和合同签订地(C县)的基层法院,都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故管辖协议有效。A县和C县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从中选择一个即可。因此,A、C选项当选。(AC)
15.(2014-3-39)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正确?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制度。
《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言外之意,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案件是由地方法院受理。所以,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专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是上述三种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企业内斗而非对外的纠纷),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选项正确。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受理时为准,受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D选项所言属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而非管辖恒定,也错误。(C)
16.(2012-3不定项)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
(1)(2012-3-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李强的所在地,也就是甲市B区。另外,被告住所地是赵刚的住所地甲市A区。本案的借款标的额只有5000元,故不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选项A和B正确,C错误。D选项说的是专属管辖,而本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错误。(AB)
(2)(2012-3-9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系因赵刚的宠物狗将李强咬伤所致,属于侵权行为的案件,适用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李强被被告赵刚的狗咬伤,就是发生在赵刚家,所以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是甲市A区。另外,本案请求支付医药费的数额为6000元,故不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B和C选项错误。D选项说的是由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错误。(A)
17.(2008-3-97)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名誉侵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本案属于名誉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包括《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和吕某住所地。所以A和B选项都正确。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为杂志社出版地,即杂志社所在地。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见,本案的结果发生地就是甲公司所在地,故D选项正确。汪某是甲公司负责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C选项错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