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债权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管理人出具结论前是否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提起债权之诉?
【法院观点】
债权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结论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出具结论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5日,深圳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惠州B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签署《鹏德名苑项目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客户推介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截至今日被告仍有金额为400176.96元的代理费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加上违约金共计103165.62元。
案外人郭某某的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裁定受理惠州B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5月16日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为惠州B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法院查阅卷宗及询问惠州B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确认,原告深圳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管理人对原告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尚未出具结论。
法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对管理人结论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出具结论后,再另行主张权利。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点评】
破产程序,是债权人穷尽了其他司法程序后的最后一道保护程序,那么为了让每一位债权人都可以得到公平的清偿,管理人就必须公平公正和高效认真地对申报债权予以审核确认。破产债权的申报流程如下:
1.债权人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债权人申报的受理
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递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为确保债权人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管理人必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认真审核确认。
3.债权申报材料的保管与查阅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4.债权表的核查
依照《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5.债权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6.异议债权的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在实践中,会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债权人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并没有在较快的时间内做出结论。影响管理人不能较快做出结论的情形可能有很多,包括各种客观因素在内,比如案情的难易程度、证据是否充分、请求是否合理等。
债权人在不清楚管理人工作流程的情况下,不能清晰地了解到自身申报的债权能否得到支持,往往会想尽快通过有效的方式去确认自身债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债权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破产管理人根据申报的债权情况作出结论之前,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提起债权之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需要等待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得出结论,如对破产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