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6: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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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民事诉讼

真题自测

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2017/3/95,不定项)

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答案】ABD(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例如: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均是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即是民事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存在有害于社会的稳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正常实现,如果纠纷得不到解决则可导致矛盾激化,有可能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并可能波及纠纷当事人之外的成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和解

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

(二)诉讼外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调解作为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律师调解等。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契约的效力。

(三)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与调解均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即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并将纠纷提交调解机构或调解人,或达成仲裁协议并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才能够开始。但是,仲裁不同于调解,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调解协议仅具有契约效力。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可见,民事诉讼由两部分组成:即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动态表现,而诉讼法律关系则是由诉讼活动产生的,是民事诉讼的静态表现。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人民法院。

三、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调解、仲裁相比,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与强制性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解决民事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均具有强制性,其结果也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与调解、仲裁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在案件受理上具有强制性。无论是调解、还是仲裁,其对纠纷案件的受理均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该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不管被告是否愿意,是否放弃参与诉讼,诉讼程序均会发生,其也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此外,法院的裁判在执行上也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这一点与调解协议的履行不同,诉讼外调解协议仅具有契约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依法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相较而言,调解和仲裁的程序性比较弱,诉讼外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尽管需要按照事先设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并且赋予当事人对适用程序的较大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