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刑法的基本知识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要被称为刑法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素:其一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其二规定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刑罚。根据刑法的定义,当前我国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1997年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10个修正案以及1个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通常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二、刑法的目的和机能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犯罪侵害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通过刑罚对犯罪进行制裁,就是为了保护法益。
一般认为,刑法的机能可以表述为两个方面:
其一,保护机能,即保护法益的机能。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对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进行禁止。
其二,保障机能,即保障人权的机能。刑法必须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刑罚权的不当侵害,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刑法的规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的限制。
三、刑法的解释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该种分类的依据是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
这是由最高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这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审判和检察工作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作有效的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规则,不能类推。
3.学理解释
这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从理论上或学术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对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真题举例[1]
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二第20题)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该种分类的依据是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它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文理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主要的论理解释有:
(1)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实质需要,对于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最容易和扩张解释相混淆的就是类推解释,但是,两者的区别又是不能回避的,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却允许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类推解释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此外,扩张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而类推解释则产生新的规则,且超出了公民的合理预期。比如将强奸罪中的犯罪对象“妇女”解释为男性,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类推,因为它已经超出语言的极限。
(2)缩小解释
与扩张解释相对,缩小解释是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比如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本人以外的他人,就是一个明显的缩小解释。在形式层面上,由于缩小解释是在字面含义之内所作的解释,因此它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是如果解释不当,它却有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发生冲突。比如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则故意杀害精神病人就不构成犯罪了,这种解释就完全偏离了法本身所要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使得法律成了“恶法”,因此缩小解释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
(3)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以使刑法中的各个条文互相协调。比如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而《刑法》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立法者将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视为两种不同的行为,因此《刑法》171条所规定的“运输伪造的货币”(运输假币罪)显然也就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该罪仅规定了“伪造”和倒卖“伪造”的邮票等有价票证的行为)。该司法解释肯定了体系解释的相对性。不能因为伪造货币犯罪明确区分了伪造与变造,就认为其他犯罪中的伪造不能包括变造。
(4)当然解释
这是指法律虽未明示,但根据逻辑和事物属性,可以自然推出的解释。比如“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那“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自然也不能判处死刑。当然解释只有在同时符合事理上的当然和逻辑上的当然之时,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事理上的当然指的是根据立法意图,可以进行合理的推断,逻辑上的当然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对象和被解释的对象有一种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
例如,刑法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但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罪,劫持火车在事理上比劫持汽车、船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汽车和船只”在逻辑上并不包括“火车”。因此,把劫持火车解释为劫持船只、汽车罪只有事理上的当然,而无逻辑上的当然。这样的当然解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方式作出的当然解释,即便不符合逻辑上之当然,只有事理上之当然,虽系类推解释,但只要它对行为人有利,这种类推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如,《刑法》第449条规定了战时缓刑,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只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但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也包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5)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释刑法条文的含义。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方法得出的结论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释方法的检验。如果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那么所有的解释接受这个目的的指导。
注意:(1)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释必须在规范范围内进行,不能创设规则;(2)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3)有权机关的解释在考试时一般不要认定为类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