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础上追求深度
刑法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从最近几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测试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已经非常明显,那就是“基础知识、理论深度、重视真题、一点常识”,这也是考试的必胜之道。
1.基础知识
考试所考查的都是本学科最重要的知识,是一个法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且历年所考查的考点高度重合,均属刑法学最基础的知识。可以说,刑法试题的考查范围不偏不怪,恰到好处,它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刑法学中最核心、最基础的知识。
2.理论深度
考试已经告别了那种填鸭式的法条中心主义。不求甚解的强记法条、司法解释,至少在刑法学上是要遭遇滑铁卢的。作为考试考查的大法,考生必须对刑法学的精神和理论有基本的了解,因为这是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近几年的刑法学试题,除了少数几题可以从法条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到依据,其他所有试题,均需在法条基础上对其蕴含的理论背景有深刻的把握,这也是我一直所强调的,在基础上追求深度。
比如财产犯罪,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等罪的区别,看似非常基础的知识,但这里可做的文章非常之多。比如每年关于盗窃与侵占的区别考查的就是对刑法中“占有”概念的理解,这是一个理论性非常强的问题,光看法条、背诵概念很容易就掉进出题人设计的陷阱。
另外,再如对刑法基本原理的考查。2006年、2008年两年居然都出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题,显然是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对刑法精神的领会。
3.重视真题
刑法学是一门相当成熟的学科,可考的知识点基本都在真题中出现,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真题,而这也是考试成功的一个捷径。如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几乎每年都会涉及。2006年是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部分犯罪共同(一人想伤害,另一人想杀人,二人在重合部分——故意伤害内成立共同犯罪),2007年是绑架型抢劫与非法拘禁的部分犯罪共同,2008年、2009年则是抢劫与抢夺的部分重合。又如2006年卷二单选题第10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应如何处理,也许会迷惑相当一批考生。但如果大家注意到1994年的一道单选题:“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路”,应如何定性,你就立即意识到,铁路专用电话线不属于公用电信设备,而是交通设施,因此上题的正确答案当然是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当然,重视真题绝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对真题答案的认识,而一定要了解真题所涉及的相关知识与法律规定。如2006年卷二单选题第5题中的C选项“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否正确,似乎很难判断。因为此题的依据直接来源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认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名义实施犯罪,可认定为单位犯罪。也许考生觉得这个文件考的有点偏,但不要忘记,2005年刑法在单位犯罪中至少有8分以上的分值,而且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总则部分唯一变化的部分就是将单位犯罪从2005年犯罪主体中的一节变为了独立的一章,体现了命题人对单位犯罪的青睐,考生应特别重视。更为重要的是,2005年刑法试题考查了单位骗取贷款的处理,也直接依据的是上述纪要的观点(以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对于这个文件,考生怎么能不高度重视呢?
4.一点常识
按理来说,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可谈的,但是在刑法学试题中,经常有考生是因为常识问题失分。这里所说的常识也就是按照一般人的意思去理解试题,而不要钻牛角尖。考试只是一种标准化的测试,任何试题在语言行文上都不可能绝对完美,因此只要按照语言通常的习惯理解即可,而不要附加条件,考虑一般人不会考虑的问题。比如每年关于因果关系的考查,完全就可以按照常理做题。如2005年有道试题考的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和该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勾结,侵吞本公司财务,问应如何定性?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考点是共犯与身份,尤其是双方都是特殊身份犯应该如何处理。按照司法解释,采取主犯决定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那么全案的性质就是贪污罪,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那么全案的性质就是职务侵占罪。问题在于谁是主犯呢?一般说来,官大的就是主犯,这也是多数人的认识,因此此题的正确答案是定职务侵占罪。当然,有考生会问,难道官小的就不会是主犯吗?或者两人都是主犯,不行吗?当然不能否定这种可能,但是在考试中,显然没有必要这么分析,只需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习惯理解试题即可。
总之,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秉持“基础知识、理论深度、重视真题、一点常识”这十六字箴言,在基础知识上追求适当的理论深度,同时通过真题来探究基础知识的范围和深度,加上适当的考试技巧和一点点运气,我相信,通过考试并非难事。
周湘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