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它指利用不成立共犯的第三人实行犯罪。严格说来,间接正犯并未有实行行为,它只是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但由于与他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实行犯其实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以在法律中把利用者拟制为实行犯,即间接正犯。
一、间接正犯的类型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比如让邮递员将炸药寄给他人。行为人并未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真正的实施者(递包者)是邮递员,但邮递员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如果因此就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故可将其视为间接正犯,独立对故意杀人罪承担责任,邮递员对于行为人而言只是一个工具。再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行为而犯罪的。
3.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例如,医生指示护士打毒针,护士有过失。由于故意和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医生也没有真正的实行行为,但护士其实是医生故意杀人的工具,因此医生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独立构成医疗事故罪。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这又可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利用非重合的他罪的故意。例如,日本国的屏风案,甲唆使乙向丙家的屏风射击,因为甲知道丙在屏风后面,对此乙并不知情,乙射击,屏风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的行为既可以视为利用有过失的工具(利用他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又可以看成是利用他人的故意行为(利用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第二类是利用有特殊目的的工具。例如,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然后二人分钱。乙出卖后获得4000元。但是还未分赃,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由于诈骗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乙并无这种目的,因此甲与乙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乙只是甲用于诈骗的一个有故意的工具,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又如甲欲通过传播淫秽物品来牟利,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由于乙没有牟利目的,因而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两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第三类是在身份犯的情况下,利用无身份的工具。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知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来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5.利用他人的不为罪的行为
这包括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还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为罪行为,如唆使未成年人自杀。
二、间接正犯的限制
一般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这可以看成是对间接正犯的限制。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而非(狭义)共犯,故当缺乏身份,就不应成立正犯,而只能成立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