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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
“公民个人信息”长期在刑法中的附属保护模式,加之“刑先民后”的立法现状,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以及法益属性未能得到清晰、明确的界定,不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因此,有必要立足于现有的刑法框架和司法解释,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概念进行系统解读,进而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和刑法保护边界。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应当在确认其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和相关法益依附属性的基础上,赋予其新型的权利地位。随着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的逐步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法中从无到有、从特殊保护到一般保护,并不断被立法、司法赋予更多的内涵和外延。梳理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以及罪名设计的“扩张”历程,尽管“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和保护范围不断被扩大,但更多的是附属于相关法益进行的“连带”保护。正是基于此,“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益属性始终以一种模糊的状态置身于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极大地阻碍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当然,同样的问题亦存在于民法的研究中,尽管《民法总则》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亦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无论是民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目前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基于何种属性、在何种范围内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本书以“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为中心,通过对立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探究其法益属性,为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评价半径提供法益根据并厘清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