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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不管是告知与许可、模糊化还是匿名化,这三大隐私保护策略都失败了。面对无处不在的“第三只眼”,如今很多用户都觉得自己的隐私已经受到威胁,当大数据变得更为普遍的时候,这种情况将更加糟糕。[1]大数据推动了新的时代转型与变革,这种变革力量从技术领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延伸到生活的各个角落。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实现了网络由“计算网络”到“数据网络”的转型。被称为“互联网之父”的蒂姆·伯纳斯·李(Tim Burners-Lee)明确指出下一代互联网本质上就是“数据网”(Web of Data)。[2]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诸多挑战中,网络数据[3]安全无疑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尤其是随着网络数据和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承载的价值与日俱增,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高发态势,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逐渐成为亟待关注的时代议题。现有刑法中关于网络数据与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体系,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受制于现有罪名体系的不足与滞后,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现实的需求与挑战,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亟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逐渐成为刑法关注的对象,罪名体系不断细化与完善。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我国刑法逐步确立了对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