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领事裁判权问题与晚清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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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及其他

——基于语义学视角的历史分析

作为中国近代三大不平等条约制度之一[1],简单地说,不管称之为“治外法权”,还是“领事裁判权”,都是指中国在双边条约中同意缔约国来华国民由缔约国政府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司法管辖,不再由中国政府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司法管辖的问题。即中国政府对来华外国人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当时采取了属人主义的原则而不是现在的属地主义立场。作为制度存在,治外法权或者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10月8日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终于1947年4月1日中国外交部部长与葡萄牙公使就废除该制度进行的换文,历史发展的线索相当清晰。

但是,这一制度一直存在着一个需要“正名”的问题。即对于这一制度,到底应该称为“治外法权”还是“领事裁判权”,从一百多年前的晚清修律时期开始就有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定论。“名不正则言不顺”,称谓的不统一固然是由于历史形成的,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制度存在的真正内涵和历史认知还有模糊和混乱的地方。

在中外国际交流史上,关于外国人的法律管辖问题,曾经出现过三个主要中文名词概念: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外交特权和豁免,分别对应英文的“extraterritoriality/exterritoriality”“consular jurisdiction”“diplomatic privilege and immunity”。按照国际条约和惯例,类似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进入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受中国的法律管辖。上述特殊人物的特权与豁免,不管是事实存在或者制度存在,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基本不存在争议,也从来没有成为过集中讨论的话题。相反,在中国近代史上成为焦点问题的,是普通来华外国人的法律管辖,到底应该是由中国政府进行属地管辖,还是由外国政府进行属人管辖?因此,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这两个名词,都是围绕着普通来华外国人的法律管辖问题的讨论而出现的。从语义学的角度,基于其在中国语言中的历史流变,对这两个专有名词进行辨析和考察,是必要的,目前也是缺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