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沉思录:14个法学流派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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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19世纪,在西方出现了以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该学派以1832年奥斯丁发表的《法理学范围》为标志,[1]其发展至今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它虽然在20世纪受到过复兴后的自然法学派的极大冲击,在一段时间甚至陷入低谷,但随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涌现,它又展现出蓬勃生机,仍占据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席之地而广为学者所称道。

从哲学基础划分,西方所有法学派别都可以分为实证主义法学与非实证主义法学两大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只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一个分支。它包括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从根本上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客观的分析,注重于对现实法律规则或规范本身的研究,即注重对概念、原则的明确性和条理化、系统化的研究,这使得它区别于其他学派而独树一帜,因而也就使得它在一百多年里曾被视为西方科学法理学的经典。[2]本文试对该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观点及其在世界法学史中的地位做一些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