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的中国构建:基于比较法研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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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破产与执行分配制度的比较

民事诉讼制度无法实现个人破产的功能填补,“执行不能”困境呼吁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执行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当自然人的财产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无法依照公平原则对债权数额进行分配。这也是我国目前的债务清偿司法实务中,自然人“执行难”的一大难题。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个人债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是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后,执行程序完全彻底结束。在终结程序后,无论被执行人财务状况如何,均不再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其二,参与分配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还应该说明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其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制度。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替代性制度和措施对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位而引致的体制弊端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均不能从根本上取代个人破产制度[5]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上,周强院长提出,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已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方法,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6]这类“执行不能”案件,目前无法全部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便可发挥重要作用。相较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空白,2015年2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企业执转破作出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如果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执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推动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进而退出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企业在面临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出现时,可以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有序退出市场,而同作为参与者的自然人,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显然有悖市场经济和民法的基本精神。

“执行难”是一个“综合征”,它所得以形成的原因不尽一致,义务负担者客观上无清偿到期债务或无履行法定责任的能力,恐怕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换言之,有许多“执行难”的民事、经济案件,实质上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7]个人破产制度为执转破制度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通道,企业执行不能可转为破产程序,自然人破产也可参照适用该制度,将被执行人进行分流,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人”重获新生,也帮助债权人及时有效解决债务问题。目前我国对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采用的是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一视同仁地对待两类债务人。一方面,现存法律无法通过复权制度等方法为有心还债的债务人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无法通过失权制度惩戒“老赖”。同时债权人只能处于寻求执行、轮候查封等费时费力的长跑中,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个人破产制度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提供了更为有效、互惠互利的债务解决模式。债务人可以从债务困境中脱身出来,债务人可以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债权,正是基于这种互利共赢模式大大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也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制度的和谐。推进执破转工作,有利于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