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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对于我国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尤为重要。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更多强调对债务人所欠债务的豁免,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现实情况中因资不抵债而跑路甚至轻生的报道屡见不鲜。资金链的断裂可能驱使企业家寻求高利息借贷乃至高利贷,参与犯罪,或绝望自杀。此时,个人破产制度更像迷航中的灯塔,由法院或政府机构作为中立裁判者认定债务人无法偿还负债的客观事实,或确认一项长期还款计划,将在心理和客观情况下,缓解债务人还款的紧迫压力,更加及时制止个别催收行为,如于欢案等给企业家人身财产所可能带来的非法侵害。
人类破产制度的进化,经历过从个人破产到企业破产的过程,无论是个人破产制度还是企业破产制度,都是现代市场退出机制的标配。可以说,我国将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更多是补课之举,是将“半部破产法”通过查漏补缺的方式升级为“一部破产法”的问题。当然,转型期的中国新问题仍有很多,司法机构又处在矛盾解决的第一线,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下,不得不于无路处修路。套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我们应该“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