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
时代总会用自己的方式考验新的法律制度,无论何时建立都会面临重重困境和有利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很少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一年内实施多项改革,对法治、市场环境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提升,这体现了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有利于提升营商环境。2019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22号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条例第10条规定,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16条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从国家制度层面对中小投资者平等的法律地位。从个人破产的立法实践上看,促进以上投资企业家精神的培育是各国立法演进的核心驱动力之一。
尽管相关案例被媒体解读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但在官方发布中,地方法院其实一直在很小心翼翼地避开“个人破产”,而是用“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拗口表达来代替。这种拘谨,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正是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的困境。正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我们又成事心切,所以只能“借用”企业破产法的基本构造和原理。对于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实践,或许我们应该更为冷静。司法权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是基于此,司法权的行使应该谦抑、低调、保守。而推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当于对企业破产制度的类比适用。这种类比,既忽略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在内在价值追求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司法者自身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时,对于司法权行使来说,较之借着试点的名义尝试,保守可能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选择。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奠定了企业破产法中将企业法人作为破产对象的法律基础。自2017年10月1日起,中国法律制度体系开启“民法典时代”,其重要挑战之一就是现行破产法律主体的单一性与民事法律主体多样性不匹配的矛盾。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依然空白,破产法律制度不能独立于民法典而存在,其势必随着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界定规则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积极呼应民法典。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基础,民法典即是民事法律基础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破产法需要民法典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理论构建的民事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在民事法律基础上,破产法才能在法律体系内顺畅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