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黄某建盗伐林木案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破坏案件中的适用)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刑初97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伐林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赵文芬。
6.审结时间:2019年7月13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建在未经林木权属人西山林场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手持油锯等工具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朱家沟砍伐杉树33株,11月2日,被告人黄某建和雇用的6名工人在搬运砍伐的杉树时,被西山林场职工当场查获。2018年11月29日,经四川楠木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33株杉树林木蓄积为3.9139立方米。2019年1月1日、1月3日、1月4日,被告人黄某建在未经林木权属人西山林场同意,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手持油锯等工具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唐家山砍伐杉树44株,1月7日,被告人黄某建和雇用的6名工人在搬运砍伐的杉树时,被西山林场职工当场查获。2019年2月22日,经四川楠木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44株杉树林木蓄积为4.7500立方米。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红色油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具有自首情节,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建在未经林木权属人西山林场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手持油锯等工具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朱家沟砍伐杉树33株,11月2日,被告人黄某建和雇用的6名工人在搬运砍伐的杉树时,被西山林场职工当场查获。2018年11月29日,经四川楠木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33株杉树林木蓄积为3.9139立方米。
2019年1月1日、1月3日、1月4日,被告人黄某建在未经林木权属人西山林场同意,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手持油锯等工具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唐家山砍伐杉树44株,1月7日,被告人黄某建和雇用的6名工人在搬运砍伐的杉树时,被西山林场职工当场查获。2019年2月22日,经四川楠木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44株杉树林木蓄积为4.7500立方米。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红色油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月11日,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与被告人黄某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黄某建可选择在林业部门指定地点自行补种杉树330株。后黄某建补栽了光皮树苗,同年4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及西山林场管护站对光皮树苗生长情况进行了验收,长势良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现场勘查笔录、测量笔录;5.鉴定评估报告;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情况说明及照片;8.林权证、权属分布图;9.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1.证人谢某兵、唐某伟、邓某彬、陈某明、马某兵、郑某云、曹某建、邓某春、周某恩等人的证言;12.被告人黄某建的供述和辩解。
(四)判案理由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对供犯罪所用的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六)解说
本案系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和深化发展的案例。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和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审理实现对被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以及审理过程中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贯穿运用和深化发展。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建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依法应当给予严厉的刑事打击。但鉴于被告人自愿与当地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自行补种树木,后被告人及时履行了补种义务并经验收合格,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将该情节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判处被告人黄某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是对被告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的肯定,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
编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赵文芬 马菲菲 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