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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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可自书遗嘱吗?

宋某的妻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宋某伤心欲绝,精神状态非常不好。某日,宋某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确诊为癌症晚期,经过反复思量,宋某决定放弃治疗。宋某去世后,宋某的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书,遗书中写明了宋某死后其个人财产的分配问题,并有宋某的亲笔签名及落款日期。请问,这份遗书应当算作遗嘱吗?

《继承编解释(一)》第27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中宋某所写遗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被视为有效的遗嘱。

《继承编解释(一)》第27条明确规定个人所书写的遗书中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时,应当被认为是死者的自书遗嘱。法律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是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对自己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作出的处分,法律并不严格限制作出处分的形式。这一规定很好地弥补了法律规定的僵硬性缺陷,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