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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以外的人可以变更遗嘱吗?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性使然。但是追求利益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否则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
崔某年事已高,因担心自己过世之后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就打算提前订立遗嘱。崔某在订立遗嘱后,将遗嘱的大致内容向整个家庭的成员说明了一下。崔某的小儿子不满父亲将大部分财产分给哥哥,遂找到律师,希望变更遗嘱内容。请问,崔某的小儿子有权这样做吗?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由以上法条可知,崔某的小儿子无权这样做。崔某设立的遗嘱是崔某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遗嘱一旦被设立,除遗嘱人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修改遗嘱。篡改遗嘱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1143条第4款涉及被篡改的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继承人因不满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想争得更多的财产而私自更改遗嘱内容的情况。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更改后的遗嘱就会被执行,而这实际上违背了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该行为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被更改后的内容也属于无效的内容。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处分,除遗嘱人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